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今天就让我们共同了解《民法典》的第六大部分——继承编。新出台的《民法典》从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修改口头遗嘱效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几个方面完善了继承制度,从而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1、满足多样化需求、提倡社会化养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本的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此外,《民法典》1136条、1137条还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实际水平相适应。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注重真实性,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为了改善司法实践中,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前往公证处修改遗嘱的不便,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形式日趋多样,使得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