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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城检语】检察官和您聊聊《民法典》那些事儿~(四)人格权编

      时间2020-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民法典》第四部分——人格权编。

    1、预防性骚扰、明确主体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一项热点社会话题,网络时常会曝光一些学校、公司、公共场合出现的性骚扰、性猥亵现象,为了惩治那些职场骚扰、偷拍偷录、“咸猪手”的猥琐行径,《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界定,特别是针对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扰,民法典要求单位、学校设置合理预防、投诉渠道和调查处置的机制和措施。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但有些自媒体为了提高阅读量,可以称得上是无所不用其极,当抄袭、炮制无营养鸡汤等手段用尽之后,他们开始把手伸向了打擦边球、煽动极端情绪、标题党等更加恶劣的手段上。为了整治互联网乱象,《民法典》第1025条、1026条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做出了规定。此项修订也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对于造谣、侮辱等行为绝不姑息,公众们在获取各类网络信息的时候也要提高辨别能力,不要被谣言牵着鼻子走。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3、保护个人信息、严禁侵犯隐私

    随着技术的发展,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手段越发隐蔽、高端,犯罪分子已经不满足于短信、电话等低级骗局,开始伪造他人的外貌、声音,或是在酒店、旅馆甚至是他人家中安装针孔摄像头实施偷拍偷录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人格权益,危害了公共利益。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并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