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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图县院开启对强制医疗案件执行监督检察

      时间2017-11-22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能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它的实施加强了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日前,昌图县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依据《办法》对一强制医疗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昌图县某镇。2016年9月29日6时许,刘某在其父刘某某家中,用斧头砍其父亲刘某某头部左太阳穴,砍其母亲张某某头部,致其父亲刘某某受伤、母亲张某某死亡。2016年9月30日昌图县公安局委托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刘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昌图县公安局对刘某提出强制医疗意见并移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15日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刘某强制医疗的申请,2017年5月15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强制医疗。

    昌图县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了解到被强制医疗执行人刘某在昌图县精神病防治院执行强制医疗,便通过昌图县政法委了解昌图县精神病防治院的机构性质及资质,并请示上级院后,依据《办法》规定,将其作为监督对象对其实行巡回检察。2017年7月11日,刑事执行检察科对其进行第一次巡回检察。首先,对昌图县人民法院、昌图县公安局、昌图县精神病防治院的“交、送、收”三个环节交付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和收治活动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并提出纠正意见。其次,对昌图县精神防治院对被强制医疗的刘某进行医疗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检察是否依法保障刘某的生活标准;检察是否定期对刘某进行诊断评估;检察有否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刘某;检察有否违反规定对刘某使用约束措施;检察刘某现在是否属于不当强制医疗;检察在强制医疗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医疗、监管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通过监督检察发现对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的“交、送、收”三个环节需必备的法律文书不完善,昌图县精神病防治院不知道刘某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知道对刘某的治疗、监管、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科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交给昌图县精神病防治院的领导,让其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同时,会同县公安局、县法院理清了“交、送、收”三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及必备的法律文书。此次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检察,有利促进了司法机关规范司法、强制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监管活动,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确保监督常态化,为今后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工作奠定基础。